武环委办〔2021〕16号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设示范市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7:0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5684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10 17:05
文   号: 武环委办〔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17:05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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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委办〔202116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设示范市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1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910

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1年度工作计划


为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武政规〔202112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建设步伐,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委办〔202130号)、《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82号)及《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鄂环委办〔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平台,深入持久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及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与需求,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引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核心城市、具备生态竞争力的国家中心城市和具有滨水生态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分工,结合长江大保护、碳达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参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17号)、《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武污防攻指〔20212号)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委〔20213号)等文件。

(二)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82号)及《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鄂环委办〔20184号)要求,各有关成员单位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重点工作(详见附件)。

(三)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各中心城区于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并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各新城区按照已颁布实施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创建工作。支持和指导蔡甸区、黄陂区申报创建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江夏区、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组织做好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创建一批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细胞工程”。逐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提前介入辅导机制,聘请第三方技术团队开展培训、评估、审核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辅导工作。

三、推进措施

(一)明确任务节点。2022年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相关责任单位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交工作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印证相关工作的台账资料。市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各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材料,形成我市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省环委会办公室审核。

(二)加强指导调度。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及调度,并于年底收集汇总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和台账资料。

(三)建立奖惩机制。市有关部门将生态省(生态市)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生态省(生态市)考核结果作为各区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及其他生态环境省、市级奖补资金分配的依据;建立生态乡镇、生态村抽查和退出机制,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生态乡镇、生态村取消命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承担工作部署、业务指导及检查考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与技术指导,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并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定期调度督查工作进展,确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共谋共建共享氛围。

附件                   

生态省(生态市)建设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考核指标

得分权重

评分标准

自查评分部门

1

耕地保护

2

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得2分,否则不得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湿地保护

1

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且不低于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1分;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得0.5分;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0分。

市园林和林业局

3

林地保护

1

非法占用林地率和案件查处率,各占0.5分。①非法占用林地率,是指林地保护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已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占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的比率,无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记0.5分,小于5%的记0.4分,小于10%的记0.3分,小于15%的记0.2分,大于或等于15%或者发生被国家、省通报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得0分。②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是指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量占案件发生量的比率。大于或等于95%的记0.5分,大于85%的记0.4分,大于75%的记0.3分,大于65%的记0.2分,大于60%的记0.1分,小于或等于60%的记0分。

市园林和林业局

4

碳排放强度下降率

1

完成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5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1

完成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市发改委

6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面积的比重

2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总面积占当地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30%(含)以上得2分,20%(含)~30%之间得1.5分,10%(含)~20%之间得1分,5%(含)~10%0.5分,小于5%0分。

有机食品种植面积以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以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面积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市农业农村局

7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

各市州测算当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和上一年度的增幅,达到省水利厅确定的增幅目标给1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赋分(精确到0.1分,四舍五入)。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调整灌溉水源或种植结构而未调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指标得0分。

市水务局

8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1

各地区根据本地国民经济或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趋势目标,年化成考核年度的目标用水量。若年度实际值低于或等于目标值,得1分;若高于目标值,不得分。

市水务局

9

秸秆综合利用率

1

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宣传、试验示范和开展技术服务。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落实作业机具,由政府牵头,制定适宜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作业标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公布。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对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各地报省备案的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年末时达到目标任务值。达到目标值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

市农业农村局

10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市农业农村局

1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12

跨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3

河流跨市界(含主要河口)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13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

达标率为100%的得3分。每出现一个水源地达标率不足100%的,扣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14

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率

2

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目标完成率为60%到低于100%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市生态环境局

15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率

2

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目标完成率为60%到低于100%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市生态环境局

16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3

按新标准评价的各地市空气环境优良以上天数比例为80%及以上的得3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17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

达到100%1分,未达到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18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3

土壤环境质量以《土壤耕地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二级环境质量标准值为评价标准。主要考核汞、镉、砷、铜、铅等五种重金属和土壤pH值。

该土壤环境质量得分=3分×(100-耕地土壤污染超标率)/100。评分取2位小数。如某市耕地的超标率为13%,则该市耕地环境质量评分=3×(100-13/100=2.61分。

根据本方法测定耕地质量评分值有效期为5年。

市农业农村局

19

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3

主要污染物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3分,出现一项及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扣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20

森林覆盖率

1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

市园林和林业局

21

森林蓄积量

1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

市园林和林业局

22

生态公益林保护率

1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格率和补偿资金兑现率,各占0.5分。管护合格率(%=管护合格面积/公益林总面积×100%,补偿资金兑现率(%=已兑现资金/计划资金×100%,得分=管护合格率(%)×0.5+补偿资金兑现率(%)×0.5

市园林和林业局

23

秸秆禁烧

2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本年度未出现违规焚烧的得2分,出现违规焚烧但火点数较上一年减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24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通过省或国家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与复核,卫生填埋场达到Ⅱ级、焚烧发电厂达到B级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范作业、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有效控制臭气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含1市多厂)烟尘、重金属与二恶英、飞灰、炉渣、渗滤液、臭气等污染控制达标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

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①市城管委

②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

③市城管委


25

重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2

①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投运1年以上的,负荷率不低于75%得0.5分,不低于6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县城)建成区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150mg/L0.5分,否则不得分。

③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不低于8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建成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低于9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⑤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水务局

26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2

完成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情况,全部完成的得2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0.2分,扣完为止。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①坚持农民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厕所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发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村庄环境整治。②编制了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征求了村民代表意见,经镇政府审批后在村内公示、宣传;新建农房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③村内主次干道已硬化;安全饮水达标(集中供水自或独立水井);污水排放有序,并通过集中或分散的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无暴露生活垃圾;“四旁”(村、宅、路、水旁)充分绿化;主干道和主要公共场所设有路灯。

①市农业农村局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③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

2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

达到90%及以上的得1分。按照90%的处置利用率为基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28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

2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大于或等于20%的得2分,大于或等于10%不到20%的得1分,10%以下的不得分。

市委组织部

29

生态省建设工作资金投入

2

根据年度本市(州)投入资金情况,与上年度持平或高于上一年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

市财政局

备注: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内容为省环委会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82号)及《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鄂环委办〔20184号)确定,自查评分部门的确定原则依据省环委会制定的考核细则所确定的省级认定部门对口原则而定。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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