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24 10:29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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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解读

01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颁布实施, 通过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高污染排放车限行、车用油品升级等系列措施,较好的推动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但随着大气污染形势的变化与机动车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正向燃煤污染与移动污染源排气污染复合型发展,移动源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凸显。《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分别于2015年、2016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环保标志制度、机动车型式核准、对检验机构规划布局等监督管理要求,改革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等监督管理机制、调整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处罚数额等。同时,国家、省和市还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需要,发布了一些专门性的规定。因此,制定《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需要,也是加强法治建设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

据此,根据“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新制定的《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强化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根据《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相应的机构名称和职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修改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删除不具有操作性和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条款;强化对检验机构的监管,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强化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信息化管理、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

02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国家和一些地方加强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制定的《条例》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内容:

一、是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二、通过备案登记的方式管理湖北省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三、规定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规定了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重污染天气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应急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等具体措施。

五、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并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

03针对排放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在武汉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04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格和监督管理?

制定的《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执法模式进行了较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一方面,改革现行制度,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删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的相关内容;取消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删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内容;取消政府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划布局和资质管理的规定;取消了检验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通过数据联网监控、对有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进行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二是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三是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及对检验机构资质认证后的监管。四是规范和加大对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是加强公众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排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活动的监督。

05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具体规定?

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在用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有效期一致。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排放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到检验机构复检。

06针对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信息共享。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是为能够更加合理地达到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财富的目的。同时也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贮和管理上重复浪费的一个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统一管理。

监督抽测。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采取设点检查、集中抽测等方式,加大对日常运行机动车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力度,坚决杜绝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经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抽测应当当场出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制度。武汉市应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排放检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武汉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07《条例》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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