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67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环境统计
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为做好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单位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开展数据填报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同时,对2015年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估算,获得年际变化情况,以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所有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审核,重点对排放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进行核实;
(二)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系统中,对2015年与2016年企业名单匹配情况进行核实;
(三)指导企业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信息,并根据企业选用的核算方法,审核污染物核算台账中相关信息填报质量;
(四)收集企业的台账资料,判断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理,对数据存在问题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利用核查修正后的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企业的重要参数、污染物产排量重新核实后,若与环境统计数据库发生变化,须在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二、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一)所有填报单位均应说明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的填报依据,包括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核算所用参数的来源和依据。
(二)重点核实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系统填报上传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过程信息。非重点核实企业要将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的填报依据整理成台账备查。
(三)重点核实的工业企业和生活源,应按照2016年相同或可比的核算方法,估算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四)各市州环保局要逐家核实数据填报质量,审核核算方法是否规范,主要参数依据是否充分,取值是否合理,抽取辖区内5%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并如实上报《省级工业源审核整改反馈表》(见附件1)。
三、审核工作技术要求
(一)工业源
审核企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详见《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台账资料或数据来源。分段核算的应分段审核。各核算方法所应提供的台账资料要求(见附件3)。
(二)生活源
各地应根据《生活源省级审核整改反馈表》(附件2)的要求,逐个指标说明数据来源和依据,说明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
(三)农业源
重点审核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固肥和液肥的产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等基础信息填报是否正确,并提供相关台账资料。
2、利用固肥、液肥产生系数校核养殖场填报的固肥、液肥产生量,差异在±20%以上的重点核实。
3、养殖废水经沟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排入外环境的,按照液肥处理后排放的情况填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
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污水来源,审核污水处理厂性质是否填报正确。
2、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厂(场)
(1)逐家审核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了基502表中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处置量等),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到相应的工业源表中。
(2)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回喷的一律按排放计,污染物排放量按产排污系数核定。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1)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仅调查具有“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仅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逐家审核是否有统计范围之外的企业纳入调查。
(2)逐家审核是否有非管理权限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纳入调查。
(3)企业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如果不对外营业,不应纳入统计。
四、审核工作时间要求
各市州应于6月15日前完成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整理好备查台账,提交审核软件、更新后的环境统计数据库以及《省级工业源审核整改反馈表》、《省级生活源审核整改反馈表》到省站综合业务室。
联系人:聂莹晖 电话:87883881 邮箱:jcc406@163.com
附 件:1.《省级工业源审核整改反馈表》
2.《生活源省级审核整改反馈表》
3.《工业源不同核算方法需要上传和备案待查的文件目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