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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迷魂阵”捕鱼者获刑 被判进行生态修复 放归幼鱼四百多万尾

发布时间:2021-07-28 09:08 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吕继强 黄婷)胆大包天,竟然敢在沙河设下“迷魂阵”,非法捕鱼达16000余斤。7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经过新洲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元等4人均被判刑。据悉,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系长江“十年禁渔”以来新洲查获的最大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6年,武汉市新洲区人王某元制作一张禁用的“拦河大毫”网具,每年都使用该网具在沙河(系新洲境内三条主要河流之一,为长江支流)新洲区辛冲街河段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2020年8月期间,王某元邀约王某祥、王某生、熊某某等人趁夜晚或凌晨使用“拦河大毫”网具在沙河新洲区辛冲段非法捕捞河中野生鱼类。8月21日,王某元使用该网具在沙河捕捞时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经查,按起网次数计算,王某元等人先后非法捕捞13次,其中10次有渔获物,非法捕捞渔获物16000余斤。

检察官介绍,“拦河大毫”属于拦河网的一种,俗称“迷魂阵”,是我国长江流域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渔具之一,其对渔获物的适用性十分广泛,进入拦网的水生生物从成体至幼体均可被起捕,严重阻遏布网水域水生生物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过高的捕捞强度有促使渔业资源发生衰退的风险。

经权威水产科学研究机构评估,该案非法捕捞造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8557千克,受损鱼卵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4788559尾,水生植物、饵料生物损失量难以估量。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元等人使用“迷魂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的公告发布条件,遂及时发布公告,同时委托专家对生态损害进行评估鉴定。

2020年11月19日,在对王某元等4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修复意见要求王某元等人进行生态修复,进行增殖放流。

日前,新洲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元等4人被法院认定其行为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被责令在案发水域放流成鱼8557千克、幼鱼4788559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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