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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十项举措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23 11:08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

并联审批、打捆审批、同步审批……部分项目甚至可以免于办理环评手续。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当前环评审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主动服务和有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条优化环评审批工作的具体落实措施,全程服务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

并联审批 规划联动 精简环评管理手续

《通知》提出,要简化环评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无需单独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简化环评手续。

为促进审批提速,《通知》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在环评阶段必须取得的支撑性材料,应按文件要求取得主管部门意见。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提出“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未明确环评阶段必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可同步办理。

《通知》还提出,实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

调剂指标 拓宽渠道 破解污染物总量指标难题

今年6月初,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对区域环境质量贡献很小,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为破解污染物总量指标难题,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通知》提出,要健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机制,由各市州统筹制定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

要拓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渠道,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打捆审批 统筹推进 最大程度缩短项目推进时间

《通知》提出,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打捆’审批主要针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部分项目,打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具有同质性、关联性的同一类建设项目,可以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在发挥环评优化规划方案、项目选线和保护措施等重要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为项目推进节省时间。

此次颁布的十项措施还积极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在完成环评登记备案后同步发放排污许可证,实现“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

提前介入 全程监管 守好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除了优化服务外,《通知》也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过程中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要在事前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动态更新“三本台账”(省级、地市、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专班指导、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强化 “三线一单” 运用,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有效规避生态红线和环境敏感区, 优化选址、选线,推进重大项目落地。

要在事中事后加强监管。主动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发生。要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污染防治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文稿来源:湖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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