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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助力绿色生活

发布时间:2024-05-08 09:16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于民法典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作为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其具有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民法在生活中的影响力无处不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在助力绿色生活上有哪些规定。

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生态保护原则。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规定就是著名的生态保护原则,也称“绿色原则”。将生态保护原则写入民法典,并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民法原则,确立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为生态文明理念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在物权编中提出生态保护要求。比如民法典第294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等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又比如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把遵守生态保护要求和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并在生活层面上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要求。

三、在合同编中要求合同订立履行都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通过抓住合同订立和履行这个关键环节,要求所有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必须承担生态保护原则,不仅体现了对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第293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对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把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于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绿色生活方式有着直观的影响。

四、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比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违反生态保护的侵权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作出了突破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存在为民事活动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兜底作用,明确规定恶意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者,都要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我国生态环境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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