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当前,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实践中存在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管控体系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整体提升,亟须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统一标准,发挥自动监控技术支撑作用。因此,制定《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原则
(一)遵循依法立法原则。《管理办法》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予以细化和补充。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管理办法》聚焦数据质量保障、违法行为认定、数据应用协同等关键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着力破解监管执法中的难点堵点。
(三)遵循“小快灵”原则。《管理办法》不设章节,突出重点,条文表述力求简洁明了、便于执行,确保好用、管用、实用。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对设备选用、检定、安装、联网、维护及异常处置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对设备停运或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三)深化自动监测数据联动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充分运用自动监控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协作,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智能化。
(四)破解行政执法难点问题。《管理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违法情形作出规定;二是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具体违法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对排污单位在排放污染物过程中进行虚假标记的,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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