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15:3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4301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30 15:30
文   号: 鄂环办〔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15:30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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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1〕24号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例指导,是指省厅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对执法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要素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分类、解析,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参考。

第四条 执法典型案例选择标准:

(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四)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违法行为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七)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五条 执法典型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部。包括标题、案例提供单位、办案单位及人员、案例名称、案例类型、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正文。包括案情介绍、查处情况、案例评析等。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案卷相关材料复印件等。

第六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办结的环境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以市州为单位收集辖区内的典型案例,并经审核后择优按季度向省厅进行推送,设区的市州每年不少于4件,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件。

第七条 在省厅的指导下,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成立案例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送的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复核评审。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技术性修正。

案例评审小组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包括法制审核人员、执法骨干、法律顾问等,也可邀请厅机关业务处室及相关专家学者、行业和社会组织参加。

第八条 执法典型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和格式;

(二)案例材料和案卷是否准确、完整;

(三)案件处理是否程序合法、逻辑清晰、处理到位。 

评审小组从业务、法律等方面对执法典型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并经集体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通过省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形式发布,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库,加强案例分类和管理,保证执法典型案例的可参考性,提高典型案例的实用价值。

第十二条 适时组织对典型案例库进行更新完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上级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本级不一致的;

(四)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五)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应当清理的。

第十三条 在省厅的指导下,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每年组织案卷评查,进行典型案例展评,开展以案说法,通报年度执法典型案例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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