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14:23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4301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20 14:23
文   号: 鄂环办〔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04-20 14:23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1〕23号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20年,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开展案例实践,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5件。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初步筛选、专家评审等环节,“荆州江陵‘10·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3起案件入选为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

现将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一、荆州江陵“10·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初,荆州市江陵县某生产油脂的环保公司负责人因嫌污水处理费贵,雇人将企业污水用罐式货车装载23车共计880.4吨运至某米业厂,从该厂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雨水管网流入当地两湖渠。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污水不仅为强酸性,其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省、市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发起生态损害追偿。经鉴定机构量化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72.0438万元,其中污染清除费用14万元、补偿性修复费用为58.0438万元。经两轮磋商,2020年7月16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6家排污企业(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为确保协议得到执行,双方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下达了司法确认书。相关赔偿款项已一次性全额支付。目前项目修复工作已完成。

(二)典型意义

荆州江陵“10.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我省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创历史新高。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跨部门协同办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江陵县公安分局协同办案,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依法锁定关键证据,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妥善处理对鉴定评估报告的异议。当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对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共同委托国内相关领域三位权威专家分别独立对争议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书,三位专家意见基本一致,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探索磋商新方式。在磋商过程中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其主持下,双方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程序就赔偿方式、金额等进行充分磋商,增强了磋商的规范性,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探索实践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确保了协议顺利履行。

(三)专家点评

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张强:本案是一起性质较为恶劣的污水偷排涉刑案件。由于排放行为的发生时间已较为久远,鉴定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行为、污染迁移路径进行识别,对受纳环境的污染进行分析,最终作出鉴定意见。本案以磋商形式达成赔偿协议,并最终达到环境修复的目的,对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也对类似非法偷排行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郭红欣:本案中,江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后即刻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委托第三方对偷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后续生态损害赔偿鉴定及时固定了证据。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充分发挥了此项制度的作用。本案的磋商过程体现了磋商主体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协商选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相关调解程序进行磋商。且磋商协议经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办案程序完备,能够有效确保磋商协议的顺利履行。

二、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公司绿化带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以来,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公司汽车4S店修理车间将冲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约800L排入污水管网,因管网破损,导致该含油废水进入电缆雨水排水沟。7月汛期期间,因电缆沟雨水排水不及,导致含油废水间断性地排入到路边绿化带内,造成污染。该问题经媒体曝光后,2020年11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追偿。经双方共同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评估,该公司排污行为造成110平方米的绿化带表层土壤污染、约20平方米的绿化植被灌木红叶石楠受损。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此案污染土壤中石油类浓度尚未达到危险废物标准,受损土壤可修复。2020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该公司就损害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问题磋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该公司按照协议采用原位修复方式进行修复,包括清理收集约8吨含油污染土,覆盖回填营养土,种植新的红叶石楠等措施,赔偿总金额为7.792万元。目前相关项目修复工作已完成。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经简易评估程序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办案效率较高。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鉴定评估,减少了时间与费用成本。二是污染治理效果较好。事发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企业全面履行协议,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良好修复。

(三)专家点评

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邹鲲: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创新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性。首先,本案展现出了较高的行政工作效率。本案线索来源于媒体报道,武汉东湖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迅速进行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简易评估程序形成鉴定评估结论与修复方案。其次,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迅速开展赔偿磋商,双方进行了有效沟通并签订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环境修复工作,节约了执法成本,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较好。

武汉大学周旻:本案件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案件线索后,与鉴定评估机构联动,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所需生态环境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污染土壤治理、植被恢复等费用,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市生态环境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鉴定评估,提高了办案效率,处理过程和方式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新华网、搜狐网、长江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对于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鄂州某公司非法排放废泥浆污染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机制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泥浆通过场内管道排入厂旁边的沟渠,再通过沟渠排入雨水排口,最终排入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造成该港道严重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向该公司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追偿。经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该公司非法排放行为造成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生态护坡破坏和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41.81万元。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双方协商确定,由该公司采用替代修复方式完成环境修复,清理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生态护坡及河道中的残留废泥浆,打捞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鄂州瑞腾建材有限公司排口段水面生长的水葫芦,补偿性修复费用支出总金额共41.81万元。目前修复工作已完成。

此外,因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将其积极担责的行为作为裁量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办理效率较高。从本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到磋商、签订赔偿协议及完成修复工程仅用时一个月时间;二是积极探索了水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清除港道淤泥、打捞水葫芦,完成修复工程;三是既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服务周边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弥补了违法企业对水环境造成的损害,起到对本地相关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改善了港道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四是工作方法较新。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进行协调、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在本案行政处罚中,作为罚款时裁量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实现了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柯坚:本案是一起环境行政机关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环境行政处罚有效衔接,积极探索通过环境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灵活适用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的制度改革方向。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制度改革实践中,如何贯彻法治原则,避免法律适用的畸轻畸重,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中,既涉及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又涉及对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追究。环境行政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巧妙地引入了行政磋商程序,达成了当事人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的协议,并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效性是明显的:一方面,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惩戒维护了国家环境公共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环境行政处罚的从轻适用,促使其当事人完成了相关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中国地质大学罗泽娇: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作为,针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实际情况,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进度,达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采用替代修复方式,对残留废泥浆进行清理、打捞花马湖水葫芦,既弥补了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行政处罚裁量时,由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赔偿义务人从轻处罚,对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起到了鼓励作用,也为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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