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
141005 |
职权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 |
实施机关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 5.《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许可范围:在本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 二、许可条件: (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申请材料 |
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原件拟留二份),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hbj.wuhan.gov.cn/?u/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 2.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4.满足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原件拟留二份),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hbj.wuhan.gov.cn/u/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 2.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4.满足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原件拟留二份),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下载地址: |
申请材料 |
http://hbj.wuhan.gov.cn/u/cms/whepb/201210/29181401f5c2.doc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网址: http://rr.mep.gov.cn/rsmsreq/ 2.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4.满足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二份);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现场勘验(10个工作日)、听证时间(10个工作日),均不计入承诺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现在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条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并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辐射环境安全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接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 2.区级:无。 二、相关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3.《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第一条:同意委托你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工作单位;(2)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 4.《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不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颁发。 |
承办机构 |
武汉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
咨询方式 |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D09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027-65770860、027-85808829; 电子邮箱:whhbhpc@126.com 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00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环保局监察处,新华路422号,投诉电话:027-85805352;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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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外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