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武汉市排水泵站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事业法人
处罚日期: 2018年8月13日
违法事实:2018年7月20日,本局对该单位罗家港明渠清淤疏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处罚内容:罚款玖万玖仟柒佰伍拾捌元整(99758.00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