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22〕57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7 11:3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4869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2-27 11:35
文   号: 武环办〔2022〕57号 发布日期: 2022-12-27 11:3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它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区或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需要协调、调度、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划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2.1组织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先启动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局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处、审批处、综合处、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处、科监处、机关党委、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安全中心、宣教中心、事发地或可能波及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局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在综合处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时,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2职责分工

2.2.1局应急指挥部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指导和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及跨市、跨流域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统筹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件级别调整建议并组织应对;

(5)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6)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2.2局应急办

(1)承担环境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工作,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下达应急工作指令;

(2)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提请支援;

(3)组织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

(4)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并依法将调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3工作小组

应急状态下,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6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综合处牵头,局办公室、财务处、生态处、水处、气处、土处、执法支队、安全中心、宣教中心及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提出预警或响应建议;调度各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专家组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做好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传达或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应急处置指令和意见;协调市、区环境应急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供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按规定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参与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2)专家组

由综合处牵头,审批处、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安全中心参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从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工程实施等相关分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做好现场危险废物清理转移处置工作、评估处置效果等。

(3)现场处置组

由执法支队牵头,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处、安全中心、宣教中心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确定污染物来源及责任主体,指导事发地开展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动态;组织开展污染事件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参与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4)应急监测组

由科监处牵头,监控中心、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提供事故现场污染物监测数据;确定污染物,分析研判污染影响范围、程度和扩散趋势;负责及时提供监测和分析研判报告;参与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务处及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响应处置有关人员交通车辆、办公和生活后勤保障;负责政务值班人员管理及政务值班室接收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转报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机关党委牵头,综合处、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安全中心、宣教中心、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访、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信息,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媒体沟通,编制事件新闻通稿,组织协调局应急信息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助政府宣传部门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信息公开等。

3.预防、预警、接报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风险预防

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物物种安全、重大风险源以及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控。加强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协调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及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生态环境部门。

3.2接报

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值班室人员24小时值守并确保值班电话、传真电话畅通,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填报《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表》(附件5),如实记录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及现状等信息,立即向局应急办报告,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报告的除外)进行核查。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地和所受污染影响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或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环境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初步评估结果向市局应急办回告。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标准执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蓝色预警(Ⅳ级):研判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预警(Ⅲ级):研判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Ⅱ级):研判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Ⅰ级):研判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当收到事发地已启动蓝色以上预警信息后,局应急办报告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各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发出指令,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2)指导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准备,及时调度事态进展情况;

(3)协调局应急指挥部下属各小组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处置需要协调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局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和解除工作。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确认不会演变为突发环境事件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

3.4信息通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局应急办应及时向邻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

4.响应分级和启动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三个级别,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不启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市局可给予技术支持,由局应急办负责调度。

4.2响应措施

4.2.1预案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事态,局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启动《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启动本应急预案通知,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局应急指挥部带领各小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受市政府委托全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4.2.2方案制定

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选取相关行业专家及处室(部门)到达事发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级别等研判、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环境安全防范的建议,提供应急决策技术支持。

4.2.3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度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根据局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级、各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工作;向事发地政府提出发布信息、环境安全防范的建议;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向事发地政府提出疏散和撤离建议;组织供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应急处置。

4.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组织力量查找确定污染物来源及责任主体,对污染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污染应急处置方案,组织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和转移等措施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受污染雨水等污染物扩散至周边环境,安全处置污染物。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

4.2.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事发地地理、水文、气象条件,环境风险受体及其分布情况,拟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应急采样位置、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并组织实施,尽快出具监测报告。初期,可适当加密布设监测点位;当污染情况基本掌握后,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应急监测组还需依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物扩散趋势,比对分析污染区和非污染区的环境质量,绘制污染物分布简图。

4.2.6信息报告

事发地或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最新情况,综合协调组汇总后报局应急指挥部。经局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综合协调组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接到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报告后,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关信息。

报告采取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种形式。初报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上报,采用电话报告加书面补充报告的方式。

(1)信息初报

初报的书面报告应当确认报送时间和接收人。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应急监测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目标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全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在3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

(2)信息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确切数据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已采取措施及适时污染防控的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稳控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一般情况下,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至少按日进行续报。必要时,按照指挥长批示随时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

应急终止后综合协调组根据各工作组处置相关信息,起草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7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关注、收集、分析和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访、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信息,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舆论引导,编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新闻信息;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协调局应急信息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新闻宣传组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宣布环境应急响应行动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结果表明,污染因子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下;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综合协调组报指挥长同意,可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调查,也可委托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

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调查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局综合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审批处、生态处、水处、大气处、土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安全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参加。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局应急办根据事件等级组织或配合事发地政府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局应急办配合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保障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补偿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4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估。评估依据包括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局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

(2)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5责任追究

根据事件调查结论,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予以问责,总结经验教训,督促指导各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环境安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人员持续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技术保障

积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库,提供人才保障,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5宣传培训演练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分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和设置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局应急办(综合处)要会同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7.2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有关任务分工

一、局办公室

负责督促局政务值班人员做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接报记录及报告工作;负责应急响应处置交通车辆、办公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二、法规处

指导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三、财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防护装备与仪器设备采购、应急演练等相关工作经费。

四、审批处

负责在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指导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中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指导和参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综合处

牵头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联系衔接省生态环境厅、市直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经局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应急工作指令;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编制、预测预警;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信息通报、损害评估和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六、生态处

指导和参与发生在湿地、森林、自然保护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负责组织专家组和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行政审批处、土壤处等,拟定生态恢复和重建方案,报领导小组研讨和决策。

七、水处

指导和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八、大气处

指导和参与大气污染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参与大气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九、土处

指导和参与土壤、地下水、化学品、重金属、固体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十、科监处

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负责指导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对口联系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等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舆情应对新闻发布会。

十二、执法支队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排查,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组织对事发地周边敏感点、敏感企业进行调查,依法对市直管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三、监控中心

负责生态环境质量预警监测、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等工作;负责开展应急监测,承担较大级别以上和跨区域流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物及污染范围,分析预测污染情况的动态发展,提出污染防控和初步处置建议;及时将环境应急监测信息报应急办,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十四、安全中心

负责危险废物风险防范、防控预警信息收集、形势研判等技术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会同专家组对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初步判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危害程度、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指导由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十五、宣传中心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情况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内部环境应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局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十六、科技中心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会同专家组开展污染防治综合形势分析与对策研究。

十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督促辖区企业(市直管企业由执法支队负责,下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实施现场现场处置;负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附件3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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