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1-07-27 08:3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7102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7-27 08:30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08:30
效力状态: 有效

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指本市建成区范围以内区域。

本市建成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每年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全市其他行政区域。

三、严禁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核心禁用区内使用;严禁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排气烟度限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内使用。

四、在本市行政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人(单位),应当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理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含检测),不得拒绝或者弄虚作假。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及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武政规〔2019〕2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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