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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事项 |
送审材料 |
审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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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1.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2.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
1.提交的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2.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7.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其他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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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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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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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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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没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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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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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需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或者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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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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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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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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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强制 |
决定代履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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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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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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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做出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
(本《清单》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武环办〔2021〕40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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