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9994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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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16:45 |
文   号: | 武环管〔2020〕98号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16: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中远海运港口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阳逻国际港集装箱铁水联运二期项目(武汉港武湖港区铁水联运集装箱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81875.87万元建设阳逻国际港集装箱铁水联运二期项目(武汉港武湖港区铁水联运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代码2019-420117-59-02-034021)。项目水域部分位于武汉港武湖港区武汉中远海运码头泊位区内,拟将原有4个5000吨级件杂码头改为4个5000吨级集装箱专用泊位;陆域部分位于码头后方,主要建设集装箱堆场、附属作业区及铁路装卸区(不含铁路专用线)等(详见《报告书》)。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实施该项目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抑尘、排水、清渣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清洁生产。施工船舶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泥浆干化后用于后方堆场建设或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不得向长江排放各类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完工后应及时修复施工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保持正常运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
(三)全面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规范建设污水处理站和排污口,项目运营中的生产废水采用“机械格栅+隔油池+油水分离器+气浮装置+过滤”工艺处理,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阳逻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项目各类废水通过自设的管道或排口排入长江水域。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运营中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后应及时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禁运输《报告书》中提出的“货物管控负面清单”中的各类货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项目性质、规模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