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7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 医疗废物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15 09:4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90029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9-15 09:45
文   号: 武环管〔2020〕7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5 09:4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医疗废物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33692.44万元,在武汉市蔡甸区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实施医疗废物处理厂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4-77-02-00613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生产厂房(分为一期主厂房、二期主厂房)、1栋办公综合楼以及洗车棚、医疗废物运输车停车场、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医疗废物应急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化验室、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拟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3条10吨/日高温蒸煮工艺处理生产线、二期建设1条30吨/日热解气化工艺处理生产线。项目整体建成后,医疗废物总设计处理规模为60吨/日(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报告书》分类处理医疗废物要求,项目高温蒸煮设备不得处置除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以外的其它类别医疗废物。在项目焚烧炉投入使用前,收集的医疗废物中如发现高温蒸煮设备不能处理的化学性废物等其他类别医疗废物,应在冷库中暂存并及时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三)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蒸气冷凝废水、周转箱及转运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塔及洗涤塔排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近期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氨氮应满足黄陵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陵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待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且具备接纳项目废水条件后,项目外排废水可执行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废水总排口,接触消毒池出口以及废水总排口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四)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浓度执行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投料斗、高温蒸煮设备、破碎系统、医疗废物暂存冷库等区域应设置负压抽风系统。蒸煮废气经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负压系统收集的其它恶臭废气一并采取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执行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

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严格控制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等工况条件,有效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焚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工艺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限值(其中二噁英参照执行0.1TEQng/m3限值要求)要求后通过35米排气筒排放。

项目各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焚烧废气排气筒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设施运行效果。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厂房应采取微负压控制措施,污水处理站应采用地埋式、封闭式结构。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七)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应采用密闭容器及专用运输车辆。项目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底渣、经螯合固化后的飞灰、医疗废物蒸煮残渣等经检测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后,分类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及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及废滤芯、实验室废物、脱硝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八)结合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全市医疗废物暂存和处置的需要,统筹考虑区域医疗废物应急暂存场所建设,预留建设条件。积极做好与武汉市有害废物焚烧处置中心的衔接,当该中心设施无法正常运转时迅速接替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以保障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02吨/年、0.068吨/年、8.003吨/年、12.03吨/年、23.43吨/年、0.176吨/年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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