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90030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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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5 09:50 |
文   号: | 武环管〔2020〕77号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09: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梅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梅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利用集装箱型移动式SCR脱硝催化剂再生装置在华能阳逻电厂进行危废处置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厂区内实施利用集装箱型移动式SCR脱硝催化剂再生装置在华能阳逻电厂进行危废处置试点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17-77-03-02239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SCR脱硝催化剂清洗再生装置(包括清灰、清洗及加药装置、干燥与焙烧装置)、自控系统以及废气处理系统、工艺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压滤单元等配套设施,对华能公司5#、6#机组已拆除的SCR脱硝催化剂进行再生,再生结束后将全部设施拆除运走(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经收集的初期雨水排入你公司自建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污染物限值要求(其中总钒参照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华能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限值要求。各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作为华能公司机组输煤喷淋及冲洗水补水全部回用。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清灰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催化剂干燥及焙烧工序产生酸性废气采用碱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及铅、汞、镉、铍、镍等重金属类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砷、铜类重金属污染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及表5限值要求;一氧化碳参照执行河北省《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表2限值要求;草酸类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其他行业”中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厂区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对生产区域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服务期满后,制定完善项目拆除工作方案,切实做好设备设施拆除期间污染防治,残留废水、固体废物、化学药剂应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按《报告书》要求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除尘器收集粉尘、催化剂不合格品、废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滤布、废活性炭及过滤砂、废化学品包装袋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草酸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运输管理,防治泄漏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华能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项目服务期间应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环境监测计划,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负责,项目投产前、服务期满拆除前应分别向上述两家单位书面报告并接受现场检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