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90296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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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15:29 |
文   号: | 武环管〔2020〕102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15:2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20〕10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夏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南咀生态公益码头(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江夏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
你委报送的《江夏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南咀生态公益码头(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委拟投资395.79万元建设江夏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南咀生态公益码头(渡口)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5-55-01-056446)。项目位于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梁龙岛体育公园项目内,新建4个泊船位的浮筒式码头及相关配套设施。该工程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实施该工程时,你委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清洁生产。项目完工后,及时修复项目施工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
(二)项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泥浆干化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废水利用周边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运营期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设置污水排污口。禁止各类废水排入梁子湖。
(三)项目施工中应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安排施工时间,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各阶段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避免噪声对周边村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四)运输船舶应使用电能,禁止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船舶运至专业维修地点进行保养维修,不得在码头区域开展更换润滑油等作业。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项目施工和运营不得对梁子湖群国家重要湿地及周边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项目性质、规模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委应按法律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4日
抄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