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11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佳丽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废机油滤芯及机油壶利用含油废物及乳化液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20 09:2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92674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11-20 09:25
文   号: 武环管〔2020〕111号 发布日期: 2020-11-20 09:2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管〔2020〕11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佳丽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

废机油滤芯及机油壶利用含油废物及乳化液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佳丽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佳丽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废机油滤芯及机油壶利用含油废物及乳化液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租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华汽车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现有厂房实施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废机油滤芯及机油壶利用含油废物及乳化液处置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3-77-02-05544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东华公司现有1#、2#厂房及金属加工间实施改造,新建1条10000吨/年废油再生处置线、1条3000吨/年废机油滤芯拆解线、1条1000吨/年废机油壶拆解线、1条1000吨/年含油废物处置线、1条6000吨/年废乳化液处置线以及4个卧式油罐、废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HW08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10000吨/年、HW09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6000吨/年、HW49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5000吨/年(详见《报告书》,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最终核定为准)。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水、地坪拖洗水、软水站及电热锅炉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排入你公司自建的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东华公司现有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新城污水处理厂设计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规范设置排污口,生产废水排口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油再生装置应使用密闭式设备,物料输送应通过管道密闭输送,含油废物预处理间、危废暂存间等应保持密闭和微负压状态,废水处理站产臭单元应采取加盖密闭收集措施。废油再生装置以及废水处理站物化处理产生的有机废气、储罐区产生的呼吸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冷凝+多级活性炭吸附+RCO设施处理,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含油废物预处理间、危废暂存间、废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等区域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加强设备、管道、阀门等检修维护和运行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5/323-2018)限值要求;恶臭类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厂区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的有关要求规范化建设项目原料、成品暂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间,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分类暂存。建立废矿物油分类管理制度,按批次对拟处置废矿物油以及中间油品实施检验登记,经处置后无法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油不得作为产品外售。你公司应建立危险废物入厂、出厂及处置各个环节的台帐记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向市、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部门书面报送项目运行期间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外运以及相关指标检验结果、产品产量、销售去向等情况,生产运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上述2家单位报告。项目产生的设备维修废矿物油以及事故状态收集的废油应依托项目废油再生装置自行处置,废弃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各类含油废物、废矿物油再生工序产生的过滤机械杂质及沉降油泥、白土滤饼、废弃超滤膜组件、废水物化及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和沉渣、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试剂及废油、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RCO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原水过滤产生的废活性炭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储罐围堰、应急池、消防、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防止泄漏事故发生。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生产车间及再生油仓库火灾、物料泄漏等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生产车间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抄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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