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1-01895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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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09:30 |
文   号: | 武环管〔2020〕122号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09: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博达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博达石化有限公司工业级废气回收利用制食品级二氧化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705万元,在武汉化学工业区北湖产业园化工二路9-1号实施工业级废气回收利用制食品级二氧化碳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21-14-03-014763)。项目拟利用中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产生的含二氧化碳尾气生产液体二氧化碳产品,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10万吨/年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生产线及10台150m3二氧化碳卧式压力罐、1台5m3液氨卧式压力罐、1台10m3液氧低温真空压力罐、敷设3.5km低压原料气管线等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每年生产10万吨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其中食品级固体二氧化碳(干冰)1万吨(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排入厂区一体化沉淀隔油设备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排入隔油池处理。近期,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以及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厂区生产废水排放口接入武汉鲁华鸿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废水管廊排至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远期,待武汉化工区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建成后,项目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后通过生活污水排放口接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排至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他废水排放方式及执行标准保持不变。规范设置排污口,生产废水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装卸过程中污染控制。各类有组织排放废气应进行分类处理:二氧化碳储槽放空气、干冰机减压放空气应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气液分离器顶部放空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项目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厂界处氨类污染物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机油、废油泥、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废贵金属钯催化剂、废干燥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池、储罐围堰、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液化设备区、制冷机厂房应分别按要求设置100米、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2吨/年、0.02吨/年、0.11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