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1〕4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江北西部(新沟)垃圾 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20 16:3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46676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16:35
文   号: 武环管〔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05-20 16:3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深能环保新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江北西部(新沟)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8932万元,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惠安大道129号实施武汉市江北西部(新沟)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2-44-02-06594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1100吨/日机械炉排式焚烧炉、1台126蒸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40兆瓦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湿垃圾预处理车间、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焚烧烟气净化设施、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等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新增10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和500吨/日厨余垃圾协同处理能力(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分别建设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并同步实施一期工程废(污)水处理“以新带老”措施。垃圾渗滤液、垃圾运输车辆与卸料大厅冲洗水、收集的初期雨水等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浓液回喷至焚烧炉或回用于石灰浆制备、飞灰稳定化工段,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限值(其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出渣机冷却工段;循环冷却系统外排废水满足东西湖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西湖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规范设置厂区废水总排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严格控制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等工况条件,有效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垃圾库、卸料大厅、渗滤液处理站、湿垃圾预处理车间等区域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抽风系统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废气采用SNCR+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设施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10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后通过8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焚烧废气排气筒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落实厨余垃圾处理、垃圾贮存、渗滤液处理及物料输送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垃圾库应设置活性炭吸附除臭应急设施,湿垃圾预处理车间、卸料大厅、垃圾库、垃圾渗滤液产臭单元应保持密闭和微负压状态,确保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飞灰固化物暂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运行产生的飞灰先经固化稳定化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有关要求后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布袋、废铅蓄电池、脱硝系统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其它固体废物应采取入炉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储罐围堰、消防、自动报警、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应按要求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8.99吨/年、0.9吨/年、18.8吨/年、67.34吨/年以内。其中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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