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1〕47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拓普迈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面料、主地毯及顶棚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01 16:4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4668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6-01 16:40
文   号: 武环管〔2021〕47号 发布日期: 2021-06-01 16:40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拓普迈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拓普迈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面料、主地毯及顶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在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现有厂区内实施汽车面料、主地毯及顶棚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15-36-03-06338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2条汽车内饰件面料生产线、3条主地毯生产线、2条顶棚生产线,并购置针刺线、烘箱线、挤出线、起绒线、网带烘箱、平板烘箱、发泡生产线、水切割机器人、冷水机组、空压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汽车内饰件面料生产规模100万套/年、汽车主地毯及顶棚生产规模10万套/年(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食堂废水采用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切割废水采用水切割设备自带过滤装置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江夏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厂房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涉有机废气排放工位应设置集气罩。上胶热定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并采用冷凝回收+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挤出、撒粉、烘箱加热、热熔胶、发泡、脱模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并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烘箱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有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要求后高空排放。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应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矿物油、冷凝液、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原料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纤维粉尘、滤渣、废泡沫、废钢丝球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暂存后交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化学品存放区围堰、事故应急池、消防、自动报警、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3#厂房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26吨/年、0.026吨/年、0.24吨/年、0.078吨/年、1.12吨/年、1.33吨/年以内,其中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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