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237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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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1-01-05 11:16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01-05 11: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99号
关于督促开展第一批重点企业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原省环保局、省发改委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要求相关重点企业于201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为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实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环保局要深入现场,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查明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的原因,明确下一步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提交工作报告,按附表1格式和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的填报,并将以下材料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一)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要提交情况说明,由当地环保部门盖章核实,或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双超”企业要提交按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未完成验收但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要提交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提交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已完成评估的企业,市环保局要提交专家签字的结论材料和正式的评估意见。
(三)对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审核验收的企业,市环保局要提交专家签字的结论材料和正式的验收意见,相关企业要提交绩效统计表(按附表2格式)及相关支持材料。
二、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环保局在查明相关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和滞后原因的基础上,要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加强督办力度,推动工作进程。对不重视、不按要求开展和不能及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环境管理“黑名单”。
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住审核质量关,认真落实评估验收工作程序,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效,杜绝重报告编写、轻方案实施、评估验收走过场等问题。当地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咨询服务机构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工作进度,核实工作绩效,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督促管理力度
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精神,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等文件要求,对无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不予支持。对鉴定了咨询服务合同(协议)却未能如期开展工作或未能按期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工作,或造成多家企业不能按期完成评估验收工作的,可以停止其在当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资格。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