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鄂环办[2012]54号

发布时间:2012-03-09 11:09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24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2-03-09 11:0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3-09 11:09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2]54号


关于做好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工作情况,环保部清洁生产中心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委托,制发了《关于报送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的函》(清办函 [2012] 第001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精神及我省工作实际,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环保局要认真核实重点企业2011年清洁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如实填报《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湖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情况统计表》、《湖北省第一批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点企业情况》及《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绩效表只填2011年完成评估或验收企业的情况),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电子版及书面材料报省环保厅,并提交以下相关的材料。

1、未完成验收但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要提交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提交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已完成评估的企业,市环保局要提交专家签字的结论材料和正式的评估意见。

2、对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审核验收的企业,市环保局要提交专家签字的结论材料、正式验收意见、《清洁生产绩效表》及相关支持材料。

二、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做好第三批重点企业名单的调查筛选工作

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明确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各地结合《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所有涉重企业为重点,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要求所有涉重企业开展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涉重企业较少的地区,要结合本地企业特点,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以磷化工企业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为重点,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规定的审核、评估、验收进度总体要求,制定年度推行计划,填报《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初选名单》,并提交超标超总量情况或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及相应的环境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环保厅。

三、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督促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等文件要求,对无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不予支持。

对列入2008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未按要求开展及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将其列入环境管理“黑名单”,并提出处罚意见,及时落实处罚措施。

联系人:陈小龙;联系电话:027-87167122;传真:027-87167103

电子邮箱:hbtwkc2009@sohu.com 1020864842@qq.com

附件:

1、《关于报送2011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的函》及相关附件;

2、湖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情况统计表;

3、湖北省第一批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点企业情况;

4、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初选名单(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 总结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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