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复〔2026〕13号 A 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JY202601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9 15:0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赵慧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建议中充分肯定当前武汉市在一体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优势与特色,深入分析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面临的堵点难点,提出了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条例》的立法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情况

我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部署,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截止2025年,全市累计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78件,办结578件,连续2年实现筛查率、启动率、结案率三个100%。近年来,我市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替代修复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

(一)打造特色集中修复地

在全市已建成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和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基础上,建成武汉市武昌区环沙湖“双碳”主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集中实践地,推动建设武汉经济开发区坛山岛人工湿地公园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集中实践地,与辖区检察院、街道共建长江·天兴洲生物多样性主题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打造集中多元的生态修复场景。

(二)创新多种类修复形式

突破传统单一的资金赔偿模式,因地制宜推行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升级、碳汇代偿、增殖放流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式。针对林地林木类案件,全市园林林业部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累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植补造树木2845株。结合2025年“全国放鱼日”武汉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市农业农村局放流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10210尾、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15万尾、湖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长吻鮠30万尾,以及青草鲢鳙等经济鱼类900万尾。蔡甸区、新洲区推出“巡查践责”劳务代偿新模式,将赔偿履行与秸秆禁烧、大气管控、湖泊巡查等工作任务结合,允许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性环保劳动折抵部分赔偿责任,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补充基层力量。

(三)聚焦制度化保障

创新性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一案双查”工作流程,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金额百余万元。发布年度替代修复项目清单,建立替代修复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通过精准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投入认购碳汇、建设低碳场景、种养碳中和林、建设绿色低碳科普设施、开展绿色低碳劳务代偿等多个领域,使赔偿资金直接转化为可见、可感、可测的低碳成果。结合武昌区双碳经济带建设,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投入的武珞路中学东湖校区校园综合能源管理平台、青鱼嘴社区中北领秀小区低碳凉亭等设施建设项目已完成。

二、关于替代修复立法的计划安排

我局完全赞同你们关于通过立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的必要性的建议,替代修复的启动、鉴定、修复、评估等程序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购买碳汇、异地补绿等创新修复方式也需立法予以确认和规范。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替代修复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立了替代修复项目库管理制度。上述地方的制度探索为我市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目前,替代修复立法未纳入武汉市地方性法规2026年度立法计划。主要原因如下:

(一)上位法正在施行初期,需充分评估实施效果。202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法典施行时间尚短,相关制度设计在基层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和评估,需积累充分实践后再启动地方立法,确保地方立法与法典精神衔接顺畅、协调统一。

(二)替代修复工作实践仍在深化探索阶段。虽然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替代修复的项目筛选、发布、匹配、实施、监督、评估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仍在健全完善过程中,过早立法可能难以涵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立法资源统筹安排。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出台《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同时正在推进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替代修复条例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在立法资源允许的条件下择机启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你们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深化替代修复实践探索。持续探索替代修复形式,加快推进替代修复集中实践地建设,完善“双向匹配”机制和提存公证制度,为立法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二)加强立法调研和储备。跟踪《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等外地立法实施效果,会同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城建、水务、住房和城市更新、农业农村、园林林业等部门开展替代修复立法前期调研,为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做好准备。

(三)积极争取将替代修复立法纳入后续立法计划。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汇报替代修复立法需求和调研成果,争取纳入后续立法计划或立法调研项目。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主管领导:张  颉      联系电话:85806185

经 办 人:朱晗昱      联系电话:85805097

邮政编码:430015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