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3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北延线(前川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6-28 09:3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9854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09:35
文   号: 武环管〔2020〕38号 发布日期: 2020-06-28 09:3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北延线(前川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起于黄陂广场站,终于园博园北站(不含),线路全长约36.44公里,其中高架段20.43km,明洞0.29km,U型槽段0.58km,地下段15.14km。工程共设车站11座(含预留高架站1座),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站6座;新建前川辆段,不新建主变电所(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该工程纳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符合《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3)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依据。

三、工程建设和运营中,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沿线敏感点分布,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案及施工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综合管控;施工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回用,严禁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妥善处理工程弃土、建筑垃圾等施工期固体废物,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影响,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程以桥梁形式跨越后湖、以隧道形式下穿金银湖,应进一步优化穿越后湖蓝线、灰线和下穿金银湖蓝线、绿线、灰线等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对湖泊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强化环保措施,减少对临时用地、作业区周围植被的损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等施工影响区域生态环境予以恢复。涉湖施工前需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桥梁部分需配套完善防护栏板、防脱护轨及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降低营运期环境风险。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风亭及排风口、冷却塔等选址和布局,涉及居民敏感点的风亭应采取选用超低噪声冷却塔、设置消声器、导向消声器排风口和消声百叶围栏等措施。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点较多,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结合敏感点及其声环境预测情况,分别设置直立式声屏障6844米、半封闭声屏障2015米、全封闭声屏障840米,并对3处规划敏感地块设置直立式声屏障740米,未采取声屏障措施的其余地块(跨湖段外)应预留声屏障实施条件。为减小结构噪声,高架段共设轨道减振措施14866延米、地下段共设置轨道减振措施13780延米;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声环境、振动环境满足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根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车站风亭、冷却塔等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水治理措施。运营期沿线各车站及前川车辆段生活污水和检修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前川车辆段应优化设备选型,选用低噪音设备并严格落实相关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避免噪声、振动等对周边居民的不利影响。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运营期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污泥、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集中分类存放,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工程以隧道形式穿越盘龙城遗址和磨元城遗址两处文物保护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完善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施工期监测和减振措施,尽可能减少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影响。

(七)加强运营期沿线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噪声和振动的跟踪监测,如果出现超标情形,应及时完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成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工程建设、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黄陂区分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工程性质、规模、线路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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