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26-07-15 11:14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1160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7-15 11:14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6-07-15 11:14
效力状态: 有效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武汉市依法组织对2024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4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水排放总量88918.47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排放量为13009.88万吨,生活源污水排放量为75879.80万吨,集中式废水排放量为28.78万吨。

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5.66万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21万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45万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58吨。

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0.45万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78.23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0.446万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09吨。

全市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1.32万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0.11万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1.21万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1.12吨。

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0.08万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25.83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0.08万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03吨。

全市废水中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合计,下同)排放总量0.44吨,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0.43吨,集中式重金属排放量0.005吨。

全市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20.94吨,挥发酚排放量0.24吨,氰化物排放量0.82吨。

二、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41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48万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93万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16.19吨。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5.16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1.21万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0.44万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51万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48.77吨。

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2.46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0.54万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1.88万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303.63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2.62吨。

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5.36万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42万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03万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90万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393.89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368.99万吨,处置量24.96万吨。

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74.58万吨,利用处置量74.79万吨。

备注:1.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其中,工业污染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生活污染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移动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沥青道路铺装、储油库。农业源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调查。

2.部分数据合计数或占比数由于小数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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