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12〕113号 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24 11:07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580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2-09-24 11: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9-24 11:07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12〕113号

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意见依法行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或将建设项目拆分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增设评价专题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需报市政府批准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严格限制审批规划区域内重污染行业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工业企业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其后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或暂缓审批。

五、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该《办法》规定须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2、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含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以外的市级管委会,下同)审批、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武汉化学工业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4、由市环保局直接管辖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

5、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6、跨行政区或存在环境影响争议的建设项目。

(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环保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各环保分局)负责审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其中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带来环境风险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对环评文件予以批复。

(三)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市直机关办公楼等项目除外);

2、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五条第(一)款所涉及项目除外);

3、年度城建计划项目中列入“打通微循环”的支路项目;

4、市环保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具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环境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对采纳或不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新建建设项目及市环保局直接管辖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各环保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出具环评初审意见;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分局负责出具环评初审意见。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出具环评初审意见。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审批项目的初审参照此规定执行。

九、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按现行相关规定和职能划分要求执行。

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c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射与危废管理中心。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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