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鄂环发[2005]72号)

发布时间:2012-10-30 20:28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685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2-10-30 20:2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10-30 20:28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鄂环发[2005]72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电解锰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该行业从矿山开采、锰矿粉加工、电解锰生产等过程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电解锰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铬、锰、硒等重金属废水、电解废渣和大量的锰渣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为促进我省电解锰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立即对辖区内在建、已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已办手续的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环保“三同时”设施不配套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已建成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虽经验收但配套的“三同时”设施达不到《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见附件),锰、铬等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立即停产治理,停产治理的项目未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法达标的项目要坚决取缔。

二、各地在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新建项目管理中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规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由市、州级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一律无效。若省政府对电解锰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做出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国家产业和经济技术政策对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发展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锰行业项目建设、禁止重复建设项目,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新上电解锰项目。新建电解锰项目应严格按照《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配套建设各项“三同时”设施。

四、清理结果请于112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注:《技术要求》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制定)

一、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1.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做到达标排放。

2.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其他生产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建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

4.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规范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二、企业生产废渣的处置

1.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认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2.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

3.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5.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与其它一般废渣一起堆存。

6.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三、企业生产废气、噪声的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噪声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企业对厂区环境要进行综合整治

1、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企业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生产过程中杜绝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2、锰矿粉不得露天堆存,应采取封闭或防扬散储存。

3、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4、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提倡使用成熟的清洁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关于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制定说明

一、制定《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环境管理通知》的必要性

电解锰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该行业从矿山开采、锰矿粉加工、电解锰生产等过程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电解锰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铬、锰、硒等重金属废水、电解废渣和大量的锰渣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我国的电解锰生产主要集中在“锰三角”,即湖南湘西自治州花恒县、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县、重庆秀山县境内的锰矿,“锰三角”锰业的发展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对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284期“‘锰三角’的剧毒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文都做了重要批示。目前我省电解锰生产刚刚起步,目前仅建成长阳铠榕电解锰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电解金属锰生产线和长阳蒙特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第一期6600吨金属锰生产线,对环境的影响尚未凸现,但是据了解,我省嘉鱼、阳新等地也准备上电解锰项目,对其污染问题一定要引起警觉。根据省委俞正声书记对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271期:“电解锰生产污染严重,亟待加强科技攻关”的批示,各级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都应从“锰三角”地区电解锰生产污染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加强电解锰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依法强化电解锰生产的环境管理和严格环境准入。 

二、关锰矿开采和电解锰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的说明

俞书记在《长阳县电解锰生产污染防治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批示中要求“在污染不能解决好之前,一律暂停新的电解锰项目,且审批权上收”。10月中旬省政府办公厅刚颁布实施《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审批办法》中规定“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和采掘工业投资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投资50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州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但未将电解锰项目上收省环保局审批。鉴于该办法刚颁布实施不便调整的实际,《通知》中依照《审批办法》的规定,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以5000万元为界分为省、市两级审批。

三、《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制定情况 

今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中规定了电解锰行业应配套建设的各项“三同时”设施,对电解锰行业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厂区环境整治等都提出了明确技术要求。以此为基础,我局借鉴制定了《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可对指导电解锰行业已建、在建项目进一步完善“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强化新建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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