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19 09:16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017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0-07-19 09:1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0-07-19 09:16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进入汛期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发文就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认真落实防汛抗灾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主要领导就防汛抗灾工作作出专门指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厅已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汛防灾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0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当前防汛抗灾的严峻形势,切实抓好再动员再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汛和应对局部洪涝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把责任切实落实到每一个防汛责任人,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应对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抓好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监测断面、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加大监测力度、提高监测频次。发现水质超标或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要搞好研判分析、确保上报数据的精准度,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省政府和各级防汛抗灾指挥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明确重点,加强排查,内外并举,严防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重点、集中力量对沿江、沿河、沿库、沿湖地区的重点排污企业、涉重企业、高危企业、敏感区域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堆场、尾矿库、辐照装置等重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地毯式排查,消除污染隐患。要结合自身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治,严防死守。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一律关停。各地环保部门、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要指导重点企业落实环保措施,做好隐患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放射源应用单位的清查与监管,尤其要注重对选矿、工业移动探伤、临时贮存库及可能受洪汛影响等涉源单位的统一监管,要定期巡查,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制定的放射源月报、周报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同时,要内外并举,确保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系统内部的防汛抗灾工作,保障人员安全,确保环保执法车辆、监控设备、通讯装置、应急设施、救援物资免受洪涝灾害的影响,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做好应急准备和物资储备。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好当地政府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实和完善洪涝灾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保障在遭遇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组织队伍、调运物资设备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管理到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畅通,一旦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落实防范措施,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落实好防汛抗灾各项工作措施,并将有关工作安排落实情况、防汛抗灾责任人名单于7月16日16:00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联 系 人:叶晓琴

联系电话:027-87167102

传   真: 027-87861455

邮   箱: hubeihuanbao@163.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防汛抗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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