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6批)

发布时间:2025-09-01 17:2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5-22779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01 17:20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1 17:20
效力状态: 有效

为促进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予公布以下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的问题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涉案车辆排放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出具的7000余份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但涉案车辆分属不同生产厂商、不同型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

2024年12月3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依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因案情特别复杂,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延期办理。2025年5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888万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源排放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函询车辆生产厂商等方式,锁定违法事实,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一)市区配合,精准锁定证据。监测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异车同码”(CALID码相同)的异常数据后,锁定违法线索,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区生态环境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调阅报告、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确定违法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

(二)合理合法,确保处罚得当。规范运用裁量基准,是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本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提升了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规范检测,坚守法律底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此案为机动车检测行业敲响了警钟,也告诫了机动车检测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相关规范学习,提升规范检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忌弄虚作假,做到检测人员知法懂法、检测方法合理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案例二:东西湖区某物资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某物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废油抽取和总成拆解车间正在生产,发现其活性炭箱尾端与风机、排气筒连接段软布破损断裂,2023年11月完成环保验收至今未更换活性炭。根据该公司环评文件明确废油液抽取及总成拆解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活性炭更换周期为57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5年6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随后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7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

(一)环评要求具有法定约束力。活性炭更换等环评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是企业必须长期执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性遵守的建议,未落实即构成违法。

(二)“重审批、轻运维”模式不可行。部分企业仅重视环评审批环节,却忽视后续环保设施的运维(如活性炭定期更换),此类“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的行为,会面临明确的法律追责。

(三)监管从“被动检查”转向“主动溯源”。当前环保监管已强化对设施运行实效的核查(如通过活性炭更换记录、污染物排放数据倒查),企业难以通过“虚假运维”规避监管。

案例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药业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执法人员对某药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楼顶有5个排放口:包衣、粉碎、制粒、总混工艺各有1个布袋除尘器的废气排放口,1个实验室通风排口,但排污许可证上仅记载粉碎工艺1个排放口(编号DA001);原料药车间长期未生产,有6个排放口,其中5个排放口停用,提取工艺1个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在用,但排污许可证仅记载提取工艺1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5年8月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2万元,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该公司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聘请施工单位,主动在原料药车间提取工艺废气排口及实验室废气排口各增设两套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减少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

【案件评析】

(一)强化企业排污许可合规意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作为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并强调了排污单位实际状况须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保持一致。同时,污染物排放口是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和切入点,也是防止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旁路或非法定排放口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确保合法合规排放。

(二)规范裁量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不仅是“处罚”,更是“教育”的过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对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促使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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