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1072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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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10:25 |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10:2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紧扣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以严格法治护航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坚决纠治各类污染乱象。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现予公布以下七个典型案例:
一、新洲区某规模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殖场开展日常巡查,该养殖场从事蛋鸡养殖,现存栏约3万羽。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鸡粪露天堆放在鱼塘边,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环境。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2026年5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该养殖场存栏规模较大,却未规范处置粪污,直接将鸡粪露天堆放鱼塘旁,极易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畜禽养殖行业监管巡查,对粪污违法排放行为依法查处。各养殖户应引以为戒,主动学习相关法规,配套粪污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兼顾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
二、新洲区某非规模化养殖农业公司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的水环境问题线索,对辖区农业灌溉沟渠入河排口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非规模化养殖农业公司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沼液有明显的溢流痕迹。经查,该公司沼液暂存池未按有关标准规范配备防雨、防溢流措施,含雨水沼液溢流至养猪场西侧自然土沟。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养殖户应当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非规模化养殖户可以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2026年5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依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和《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暴露出部分非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环保设施管护意识薄弱,沼液暂存池未配套防雨、防溢流设施,存在环境渗漏、溢流污染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养殖行业排查力度,对粪污渗漏溢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涉农经营主体须引以为戒,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
三、黄陂区某电镀加工作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电镀加工作坊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作坊从事拉链金属表面电镀加工,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生产废水通过私设PVC暗管接入车间墙角雨水贮水井,待盛满后直接外排至排水沟,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铜、锌、镍等多项污染物指标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该作坊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对该作坊经营者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案件启示】电镀加工属于高污染风险行业,规范排污手续、合规处置生产废水是守住水环境安全的底线要求。该非法电镀作坊无证生产、私设暗管偷排废水,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性质恶劣、危害极大。本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震慑非法涉水排污行为,为从严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化水环境执法监管提供了典型示范。
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电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模型发现,某电子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染因子超标后出现数据陡降现象,疑似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调阅废水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员工通过向自动采样器顶部的混合水样桶加自来水、替换总铜自动监测分析仪进水水样的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6年1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本案线索源于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模型分析,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型的趋势。通过科技赋能,实现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控,构建“技防+人防”的立体监管模式。涉案企业员工通过违法手段篡改数据,反映出其内部管理严重缺位。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的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设备运维、数据管理、人员培训等全流程制度,从企业内部重塑合法合规防线,守牢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船舶公司在未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某船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间内,实施船舶喷涂作业。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经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及合规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4月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船舶喷涂是VOCs污染管控关键环节,密闭作业、废气治理是防控无组织排放的核心要求。企业违规在未密闭空间开展喷涂作业,造成VOCs逸散污染大气环境,暴露出主体责任缺位、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明确了涉VOCs生产作业法律红线,倒逼企业规范生产、落实治污责任,同时健全执法追责与生态修复衔接机制,从基础上提升大气环境改善效能。
六、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现场检查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发现其存在擅自更改检测方法,篡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弄虚作假行为,先后为7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6年1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控移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关键卡口,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大气环境质量,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检验秩序,为超标车辆上路加剧大气污染打开了绿灯。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申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为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七、东西湖区某实业公司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8日15时-12月12日12时,武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此期间,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实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属于大气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当前应急措施包括凹印生产线停产等。但执法人员调阅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凹印车间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在应急响应期间在线烟气排放量超过20000立方米,有非甲烷总烃排放,凹印生产线持续生产。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2026年1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是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的关键举措,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本案中涉事企业在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违规持续生产,拒不执行应急停产要求,扰乱大气污染应急防控秩序。执法部门依托在线监控数据精准取证、依法处罚,有效警示企业勿有侥幸心理,应依法落实应急管控等社会责任,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执行政府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