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11125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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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20:28 |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20:28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紧扣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以严格法治护航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坚决纠治各类污染乱象。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予公布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一、黄陂区某材料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辖区内某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沥青搅拌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源于群众投诉,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诉求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饰件公司未按规范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辖区某汽车饰件公司,发现该公司高浓度污水水池顶棚密闭的塑料膜脱落,纤维板工棚接缝处有多处缝隙,使用手持检测仪检测水池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挥发性有机物(以甲烷计)浓度超过500μmol/mol。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6年6月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且未收集处理,会加剧区域大气污染。企业应做好污染防治设施检修、维护工作,严格落实密闭收集、有效处理的环保要求,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守大气环境安全底线。
三、江汉区某宠物医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辖区某宠物医院,发现该宠物医院放射诊疗室内有一台动物直接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并有放射诊疗经营活动,但现场不能出示《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该宠物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国家对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为保护人民群众及环境安全健康,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单位须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射线装置,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