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1209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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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16:45 |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16:4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紧扣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以严格法治护航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坚决纠治各类污染乱象。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予公布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一、黄陂区某食品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东侧、北侧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2026年5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生产运营期间噪声超标,会持续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损害宜居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民生导向,依托投诉核查和现场监测,依法查处工业噪声污染,切实守护群众宁静生活环境。
二、硚口区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2024年以来,多个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和因子,对废水和废水处理站周界的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因子开展自行监测,会导致企业无法准确掌握自身排污状况,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风险隐患。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持续强化排污许可刚性约束,督促排污企业落实内控管理,全方位防范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汉阳区某租赁公司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四环线内某租赁公司正在使用一台环保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反铲挖机进行挖土作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明确,2024年12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国二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2026年3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违规使用 X 阶段等移动机械,会大幅增加颗粒物、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对城市大气环境造成持续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落实源头管控,做好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