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7批)

发布时间:2026-07-31 15:06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1237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7-31 15:06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6-07-31 15:06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紧扣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以严格法治护航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坚决纠治各类污染乱象。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予公布以下两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工程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 4月 23 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工程车辆集中停放的停车场内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工程公司5辆重型柴油车,在其SCR(选择性催化还原)尾气处理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底座与排气管连接处加装垫高螺母,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2026年7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型柴油车是大气移动源污染管控重点对象,人为破坏尾气处理系统,会使机动车尾气中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车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车辆私自改装等违法行为,加强大气污染源头管控,持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蔡甸区某彩印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3日0时起,武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1月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彩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调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及监控视频录像,发现该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内进行印刷等涉气工序生产作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2026年4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开展涉气生产、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会持续增加污染物排放,加重区域大气污染态势,影响应急治理成效。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执法检查力度,运用台账核查、视频溯源等手段严查各类违规生产行为,督促企业主动履行治污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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