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56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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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0-10-19 09:42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0-19 09: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0〕31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案》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顺利完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招聘60名临时工作人员。现制定如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临时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一、招聘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确保聘用人员满足岗位要求。
二、岗位职责
(一)协助监测人员上路检测机动车尾气;
(二)协助监测人员上门抽测机动车尾气;
(三)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录入,协助管理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四)协助完成其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名额分配
全市拟聘用60名临时工作人员,聘用时间为一年。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含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15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聘用6人;区环保局各聘用3人。
四、聘用人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环境保护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三)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28周岁以内;
(五)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水平;
(七)环境保护专业、汽车类工程专业、有驾照会驾驶者优先。
五、聘用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按聘用要求自主组织招聘工作,5月10日以前完成;
(二)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表、登记表附后),5月12日以前完成;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月20日以前完成;
(四)培训结束后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各用人单位留用。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重新招聘后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5月30日以前完成;
(五)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聘期为1年(含试用期,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止);
(六)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者,由各用人单位辞退,重新招聘后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七)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每人3万元/年下拨聘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含工资、福利待遇等)。
六、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拟聘用人员要经各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要对聘用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确保聘用人员能胜任岗位职责。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关规定使用聘用经费,不得将聘用人员经费挪作他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防止发生劳动纠纷。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
上报单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毕业院校 |
毕业专业 |
毕业时间 |
是否有计算机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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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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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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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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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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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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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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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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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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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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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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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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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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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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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污染防治 聘用 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