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942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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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0-10-19 11:11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0-19 11: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55号
关于协调收贮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北银桥 水泥有限公司鄂研院武阳水泥厂闲置放射源的通知 十堰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协调收贮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北银桥水泥有限公司鄂研院武阳水泥厂闲置放射源的请示》(十政环[201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废旧(闲置或者废弃)放射源的收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也明确了收贮程序,请你局会同郧县环保局督促2家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收贮事宜。 二、鉴于2家企业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近一年时间,为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省环保厅已安排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尽快收贮2家企业的闲置放射源,并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收贮手续。考虑到2家企业的实际状况,收贮费用可适当减少,请你局会同郧县环保局协调落实收贮费用。 三、在2家企业的放射源未收贮之前,请你局会同郧县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实行24小时值守巡查制度,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收贮 闲置 放射源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