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42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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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25 16:53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01-25 16: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林业厅
鄂环发〔2019〕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生态环境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林业局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完成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至2020年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结合、日常检查与现场检查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其中,2018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9、2020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
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二)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工作;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
(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推进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工作;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如下内容: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三)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目标;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得分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80分(含)至90(不含)为良好;
(三)60分(含)至80(不含)为合格;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2018年度考核评分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得分计算。
(二)2019-2020年度考核评分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权得分计算。其中,2019年度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占30%,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70%;2020年度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占50%,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50%。
第十条 终期考核评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以2018-2020年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值进行校核,评分高于65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低于65分的,评分等级降1档作为考核结果。
(二)2018-2020年,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自动认定为不合格。
(三)在国家年度抽查中被发现出现土壤污染典型案例的地方,该地当年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地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终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工作实施及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下同)负责实施。
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按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由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进行。
(二)现场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按分组形式进行,分别由省环委会省直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考核方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并开展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5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工作小结和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本部门工作小结和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门审查。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含重点工作评分),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现场检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
(四)综合评价。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考核组织者、参与者均应严格执行考核纪律要求,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实,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地方,约谈该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向该地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暂停审批该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期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改销号工作并将销号结果上报省环委会办公室。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抽查,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因同一问题被约谈两次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对相关地方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对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方,由省政府通报嘉奖。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方,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牵头考核部门应及时制订所考核事项的考核细则。各项考核事项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