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28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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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2 10:5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11-22 10: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有关规定和省环保厅有关要求,我局对2012年8月以来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发现部分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未按照省相关要求落实排污权交易政策,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为加快推进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事项,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请各区环保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购买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我局将会同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做好排污权交易工作中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请各区环保局将负责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于2018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市环保局。
二、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按照环境管理权限,督促相关企业于2018年11月7日前提交排污权交易申请所需相关资料(申请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区管企业报辖区环保局,市管企业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查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申请交易量是否与环评文件相符,并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11月14日前统一报市环保局。因故不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书面说明情况,辖区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备案登记意见后集中转交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三、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有关规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区级审批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工作。
联系人:总量处 李华怡 85805708
附件: 1.市环保局2012年8月21日以来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交易而未交易项目汇总表(略)
2.湖北省受让排污权程序及所需材料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2
湖北省受让排污权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备案
到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3份);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1份);
5.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暂不提交材料2和3。
二、登记
到交易机构——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首先,需向交易机构缴纳保证金(以转让标的交易基价购买全部意向受让量所需金额的30%)。
其次,提交以下文件(各1份):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已备案);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3、《排污权交易授权书》;
4、《排污权交易承诺书》;
5、《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
6、环评批复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参加交易
按交易机构通知的交易地点、时间参加培训和交易。
四、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简化办理程序
将备案材料、登记材料一并交给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将备案材料转交给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备案后,将2份《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转交交易中心,1份交易中心留存,一份转交备案单位。
五、相关文书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3、排污权交易授权书
4、排污权交易承诺书
5、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
6、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企业提供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