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38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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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23 10:5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10: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16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重要战略,大力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建设步伐,按照《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鄂环委〔2015〕1号)及其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平台,深入持久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市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把我市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绿色生活普及、生态文化繁荣、生态制度健全的国家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完成省环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态省建设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各项生态建设指标达到《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鄂环委〔2015〕1号)及其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完成《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编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省环委会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
按照省环委会办公室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2016年度环委会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任务》(鄂环委办〔2016〕15号)要求,完成省环委会对武汉市政府下达的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作任务及对应职能部门责任分解见附件1。
(二)完成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任务
按照《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鄂环委〔2015〕1号)及其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生态省建设工作各项考核任务。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完成生态省建设工作相关考核任务,并于年终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材料,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年度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报送省环委会。生态省建设工作各项考核指标对应的职能部门责任分解见附表2。
(三)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规划
按照环保部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环生态〔2016〕4号)要求,对我市正在编制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进行对标修改并进一步完善,编制完成《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送审稿)》。通过环保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提请市人大审议。
我市6个新城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市环委会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武环委〔2015〕2号),明确市环委会承担“统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生态市创建”的工作职责。各区要成立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目标责任,实施考核奖惩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职责、定进度,形成责任链。将生态文明考核目标纳入各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市环委会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加大生态环保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重点项目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生态创建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与生态省、生态市建设指标相关的重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体的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1
省环委会下达武汉市政府2016年
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具体任务 |
完成目标 |
责任部门 |
---|---|---|---|
1 |
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7.9%;全省纳入“水十条”考核的地表水断面Ⅰ~Ⅲ类比例达到80.7%,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8.8%;不发生重特大的环境责任事故。 |
达到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 |
市环保局 |
2 |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
编制完成《武汉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送审稿)》;各新城区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
市环保局 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
3 |
推动生态市、县、乡镇、村创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提档升级。 |
创建市级生态村100个,市级生态乡镇12个。鼓励、支持生态区、乡镇、村创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乡镇、村提档升级。 |
市环保局 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各新城区环保局 |
4 |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自查自纠专项行动。 |
积极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市农委 市环保局 |
5 |
市环委会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并落实 。 |
完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武环委办[2016]1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
市环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
附件2 生态文明(生态省)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得分权重 |
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
1 |
森林覆盖率 |
1 |
完成目标值的计满分(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计0分。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森林蓄积量 |
1 |
完成目标值的计满分(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计0分。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
2 |
城镇化水平 |
1 |
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部完成得1分,每少0.1个百分点扣0.1分。 |
市发改委 |
3 |
碳排放强度下降率 |
2 |
完成目标得2分,未完成得0分。 |
市发改委 |
4 |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
2 |
完成目标得2分,未完成得0分。 |
市发改委 |
5 |
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3 |
主要污染物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3分,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6 |
主要农产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面积的比重 |
2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总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30%以上得2分,20%-30%之间得1.5分,10%-20%之间得1分,5%-10%得0.5分,小于5%得0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种植业)或者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绿色食品生产面积以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有机食品生产面积以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面积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
市农委 |
7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2 |
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计2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计分。 |
市环保局 |
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
2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计2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计分。 |
市环保局 |
|
8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2 |
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否则不计分。 |
市环保局 |
9 |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率 |
2 |
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目标完成率为60%到低于100%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
市环保局 |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 |
2 |
按新标准评价的各地市空气环境优良以上天数比例70%以上的得2分,每少1个百分点减0.1分。 |
市环保局 |
|
10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2 |
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通过省或国家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与复核,卫生填埋场达到Ⅱ级、焚烧发电厂达到B级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范作业、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有效控制臭气得0.8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含1市多厂)烟尘、重金属与二恶英、飞灰、炉渣、渗滤液、臭气等污染控制达标得0.8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 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城管委 |
11 |
重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
2 |
①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投运1年以上的,负荷率不低于75%得0.5分,不低于6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150mg/L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不低于8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建成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低于9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⑤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12 |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2 |
土壤环境质量以《土壤耕地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二级环境质量标准值为评价标准。主要考核汞、镉、砷、铜、铅等五种重金属和土壤pH值。 该土壤环境质量得分=2分×(100-耕地土壤污染超标率)/100。评分取2位小数。如某市耕地的超标率为13%,则该市耕地环境质量评分=2*(100-13)/100=1.74分 根据本方法测定耕地质量评分值有效期为5年。 |
市农委 |
13 |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2 |
本年度新增达到完成整治并达到标准的行政村庄数占所辖行政村庄综述的比例,达到10%的计1分,每增长1%增加0.2分,直至满分。(根据各市州自查上报情况,现场抽查10个已完成整治村庄,抽查合格率与市州自查数据乘积计为整治率) 村庄评分标准:①坚持农民主体,建立健全村民自我管理制度,发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村庄环境整治。②编制了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征求了村民代表意见,经镇政府审批后在村内公示、宣传;新建农房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③村内主次干道已硬化;安全饮水达标(集中供水自或独立水井);污水排放有序,并通过集中或分散的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无暴露生活垃圾;“四旁”(村、宅、路、水旁)充分绿化;主干道和主要公共场所设有路灯。 |
市城管委 |
14 |
耕地保护 |
2 |
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国土规划局 |
15 |
湿地保护 |
1 |
将从湿地红线保护率、重点湿地保护率、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湿地红线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科普宣教等方面综合评定,由林业厅直接评定分数。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16 |
生态公益林保护率 |
1 |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格率和补偿资金兑现率,各占0.5分。管护合格率(%)=管护合格面积/公益林总面积×100%,补偿资金兑现率(%)=已兑现资金/计划资金×100%,得分=管护合格率(%)×0.5+补偿资金兑现率(%)×0.5。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17 |
林地保护 |
1 |
非法占用林地率和案件查处率,各占0.5分。一是非法占用林地率,是指林地保护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占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的比率,大于或等于15%或者发生被国家、省通报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经调查属实的计0分,无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记0.5分,小于5%的记0.4分,小于10%的记0.3分,小于15%的记0.2分。二是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是指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量占案件发生量的比率。大于或等于95%的记0.5分,大于85%的记0.4分,大于75%的记0.3分,大于65%的记0.2分,大于60%的记0.1分,小于或等于60%的记0分。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18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 |
各市州测算当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和上一年度的增幅,达到省水利厅确定的增幅目标给一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赋分(精确到0.1分,四舍五入)。 |
市水务局 |
19 |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年用水量(吨)/工业增加值(万元) 数据来源:工业增加值依据被考核市州统计年报,按可比价计算。工业用水量依据被考核市州政府水资源公报,按取用的新水量计。 各地区根据本地国民经济或工业经济十二五、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趋势目标,年化成考核年度的目标用水量。若年度实际值低于或等于目标值,得1分;若高于目标值,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20 |
秸秆禁烧 |
1 |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达到目标得1分,违反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21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 |
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宣传、试验示范和开展技术服务。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落实作业机具,由政府牵头,制定适宜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作业标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公布。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对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各地报省备案的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年末时达到目标任务值。达到目标值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 |
市农委 |
22 |
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2 |
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指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通过还田、沼气、堆肥等农牧结合模式利用或者通过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根据每年农业和环保部门的数据,结合查阅材料,现场察看的方式核定各地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大于75%(含),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市农委 |
23 |
每年投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资金; |
1 |
根据年度本市(州)投入资金情况,高于上一年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支出比例 |
2 |
比例同比上年度提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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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 |
2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委组织部 |
备注: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参照《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鄂环委〔2015〕1号)及其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