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13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凯佳食品有限公司华中肉制品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22 17:37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0796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22 17:37
文   号: 武环审〔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04-22 17:37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湖北凯佳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凯佳食品有限公司凯佳华中肉制品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蔡甸经济开发区常北大街与檀树六路交叉口东南,实施凯佳华中肉制品加工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412-420114-04-01-319374)。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50万头/年生猪屠宰、分割及冷鲜肉加工车间,3万吨/年中西式肉制品加工车间,以及配套的冷链物流、冷链仓储、污水处理及宿舍、办公等生产和生活辅助设施。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厂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生产加工区的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经市政管网排入黄陵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及黄陵污水处理厂协议限值要求,厂区废水总排口应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流量等因子在线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生猪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应为全封闭结构并采取微负压收集措施,进出车间的车辆及人员通道应设置电子感应自动关闭设施,恶臭气体经收集采取“碱液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加盖密封措施,废气经收集后采取生物除臭装置处理;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项目各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废气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安装用电、视频监控设施。

项目锅炉废气中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及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防疫等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相关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活性炭(废气处理)、碱液喷淋废液、废干式过滤棉、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检疫废物以及病死猪、废三腺等应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安全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食堂废油、餐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单位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相关生产单元应分别设置5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化学需氧量29.664吨/年、氨氮1.483吨/年、氮氧化物1.1155吨/年、二氧化硫0.4480吨/年、颗粒物0.3347吨/年予以控制。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关联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