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34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立峰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01 17:0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1426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9-01 17:05
文   号: 武环审〔2026〕34号 发布日期: 2026-09-01 17:0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湖北立峰玻璃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玻璃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租用蔡甸区大集街花园湾一街56号的3号工业厂房一层,实施玻璃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603-420114-04-01-471853)。项目拟新建一条钢化玻璃生产线和一条夹胶玻璃生产线,新增四级沉淀池、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钢化玻璃18万平方米、夹胶玻璃2万平方米(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滤布过滤和四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回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限值要求;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限值要求及黄陵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二)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玻璃后加工企业绩效引领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辊压、固化工序应采取密闭收集措施,废气经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报告表》中你单位所承诺的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可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参考。你单位应积极履行承诺,采取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B.1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原料、成品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玻璃边角料、沉淀池玻璃沉渣、玻璃碎渣及不合格品、PVB胶片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

五、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新增排放量应控制在0.063吨/年以内。项目生产规模不得超过批复产能,不得擅自超批复规模组织生产。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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