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058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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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16:50 |
文   号: | 武环〔2025〕9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16: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25〕8号)有关要求,经2025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优化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依法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全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不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的建设项目;3.玻璃制造(电加热和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玻璃制品制造、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产品加工、涉及重点管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密等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4.涉及多个区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分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承担除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其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三)鉴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新区管委会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武汉市市级审批权限,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环评文件报批申请;审批处、综合处分类统筹非辐射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按照分工分类负责环评技术评估及告知承诺制项目技术复核;各区分局负责环评报批材料代收转办、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配合做好非跨区域项目环评审批集体决策汇报材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由各区分局承担环评审批具体工作的其他项目,按照现有文件规定的流程及要求开展工作。各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及告知承诺制项目技术复核,做好相关平台受理及办结、集体决策、环评批复文件制发等工作。
三、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采取非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全部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集体决策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及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分别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专题会议方式实施集体决策:
(一)需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范围:1.“两高”项目。2.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等项目。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其它重大项目,包括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码头,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危险品仓储等项目。4.涉邻避效应的辐射类建设项目。5.其它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
(二)除需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因审批时限需要无法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建设项目,以召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专题会议方式开展集体决策,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召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区局(分局)负责人进行审议,审批处(综合处)负责起草并按程序制发专题会议纪要。
由各区分局承担环评审批具体工作的其他项目,各区分局自行开展集体决策相关工作。
四、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中,采取非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审批处(综合处)根据环评审批集体决策审议意见起草批复文件,报送主持该项目环评审批集体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签发;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审批处(综合处)按照现有流程起草批复文件,报送分管局领导签发。
其他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制发相关工作仍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41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武环办〔2022〕56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规划环评审查和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集体决策工作规程>的通知》(武环办〔2023〕9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集体决策工作规程的通知》(武环办〔2023〕38号)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求停止执行。
六、如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