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83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09 16:07 |
| 文   号: | 武环管〔2018〕52号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16:07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环管〔2018〕52号
市环保局关于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铝单板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铝单板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内实施铝单板加工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016-420115-33-03-32057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厂房、2#厂房、办公楼、综合楼及配套公辅工程等,设置1条铝单板生产线和1条铝蜂窝板生产线。建设规模为年加工铝单板100万平方米(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夏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采取洒水、遮盖等方式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施工使用的建筑类涂料及胶黏剂应符合《市环委会关于全市建筑工程材料参考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通知》(武环委〔2018〕6号)规定。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钝化工序应使用无铬钝化剂,钝化废水、脱脂废水、喷漆废水、车间清洁废水等生产废水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产生的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各类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夏污水处理厂处理。按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RTO炉、烘干炉等设备应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脱脂、钝化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帘净化装置+RTO炉焚烧处理;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烘干炉燃烧处理;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各工序废气经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排放筒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相关标准后经排放筒高空排放。各排放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氟化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报告书》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切削液、废矿物油、脱脂槽渣、漆渣、废过滤棉、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化学品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49立方米,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本项目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你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556吨/年、0.0556吨/年、0.0542吨/年、0.253吨/年、0.191吨/年、0.844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江夏区环保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8日
抄送:江夏区环保局,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