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2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润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医学 影像专用特种气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14 17:31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5770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5-14 17:31
文   号: 武环管〔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05-14 17:31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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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谱同位素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润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医学影像专用特种气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000万元,在武汉化学工业区北湖组团实施医学影像专用特种气体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21-26-03-02541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装置厂房、充装厂房、综合楼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建成后每年生产氦产品、医学影像气、氘代试剂、高纯氟碳化合物等特种气体及各种试剂90吨/年(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调节池等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酸碱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厂区废水调节池,达到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自建架空管道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装卸过程中污染控制。各类有组织排放废气应进行分类处理:高纯氟碳化合物精馏、吸附及吹扫等工序产生的含氟废气应经压缩灌装后回收利用;氘代试剂进料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他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碱性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酸液喷淋吸收塔处理、有机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含氟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分子筛吸收处理。项目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执行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第II时段限值要求;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苯、甲醇等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类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限值要求;厂界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报告书》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机油、反应釜残留物、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化验室废液、废铜基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应建设有效容积不少于4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并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组织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职工环境风险防范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落实项目各区域防渗措施,避免项目实施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点,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六、项目生产装置厂房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173吨/年、0.026吨/年、0.057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前,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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