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088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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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11:50 |
文   号: | 武环审〔20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11: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增焦炉煤气制氢预净化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688.82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实施新增焦炉煤气制氢预净化系统项目(项目代码2412-420107-04-02-607006)。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焦炉煤气预净化装置、焦炉煤气管道和再生气管道以及为工艺设施配套的相关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不新增焦炉煤气制氢产能,氢气产能维持每小时8000标准立方米不变。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循环冷却排水经管道排入武钢北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工艺废水定期通过槽罐车转运至武钢焦化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你公司应建立废水收集、转运、处理相关台账,规范工艺废水运输环节管理。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巡检加强维护,有效控制密封点泄露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处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工业区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苯、氰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预净化吸附剂、废过滤预处理吸附剂、PSA失效吸附剂、废脱氧剂、废干燥剂、废矿物油及废含油抹布、手套应交由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拟建项目应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已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