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14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大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新型电力装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27 16:57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0811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27 16:57
文   号: 武环审〔2026〕14号 发布日期: 2026-04-27 16:57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武汉大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大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新型电力装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化工区北湖产业园,实施新型电力装备智能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601-420107-04-01-81364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栋厂房(主要包括前处理、抛丸、酸洗、磷化、热浸锌、电泳、喷漆、喷粉等生产工序)、污水处理站、危化品库、危废暂存间及办公楼、倒班楼、职工食堂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特种变压器油箱1200台套、配电变压器油箱12300台套、电气配件及电力装备6500台套(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设施。脱脂废液、电泳废液、磷化槽液等高浓度废水应先经预处理单元处理,再与其他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进入综合处理单元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RO浓水经厂区生产废水排放口,通过架空管道进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办公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项目使用的涂料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业涂装行业A级绩效有关规定。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封闭负压收集措施,进出车辆及人员通道应采取设置电子感应自动关闭设施等措施。

切割粉尘、打磨粉尘应经配套的滤筒除尘器处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抛丸、喷粉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喷粉烘干废气、电泳及烘干废气经密闭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喷漆废气、表干废气经密闭收集进入“沸石转轮+RCO系统”处理,酸洗、磷化废气经碱喷淋处理设施处理,热浸锌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喷淋塔处理,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及污泥间恶臭废气经“生物滤池+碱喷淋”系统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

外排大气污染物中,喷漆及调漆废气、喷粉固化废气、电泳及烘干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中工业涂装A级绩效限值;工艺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污水处理站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锅炉废气及厂界处各类大气污染物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原料、成品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项目投产后应对锌锅浮渣和底渣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结合鉴别结果落实相关污染防治及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清洗溶剂、废润滑油、废切削液、打磨砂纸、废擦拭材料、油漆渣及含漆废液、槽渣及污泥、铅酸蓄电池、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沸石转轮、废化学品、含油抹布及手套、磷化渣、热浸锌除尘锌灰、热浸锌废助镀剂、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空瓶、实验室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七)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废水排放口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控设施,在厂区主导风上、下风向处安装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在线监控设施,喷漆、调漆、表干等废气排气筒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设施,其他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规范化建设项目废水、废气排放口,确保具备采样监测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条件。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运输以及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单位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5.05吨/年、0.505吨/年、0.785吨/年、3.589吨/年、24.253吨/年、12.81吨/年以内。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厂房、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要求分别设置5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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