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0861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9 09:45 |
| 文   号: | 武环审〔2026〕16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09 09:4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汉光谱同位素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四川润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医学影像专用特种气体项目一期(氘代试剂、标准物质、标准气体项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化学工业区现有厂区范围内,实施医学影像专用特种气体项目一期(氘代试剂、标准物质、标准气体项目)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7-420107-04-01-13281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原有厂房一至三层新增10套生产装置,对四层现有氘代甲醇装置进行改造(后置杂醇分离设施),在一层新增1个危化品临时存放间。项目主要生产氘代试剂、标准物质、标准气体,建成后总生产能力达到99吨/年(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依托现有工程重水精馏系统处理,经分离后的重水回用于工艺生产。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及纯水制备系统排水等依托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通过架空管道并入鲁华泓锦公司总排口进入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进入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协议纳管标准。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各生产装置产生的有机工艺废气,经撬装设备自带高效冷凝器处理后,不凝气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干燥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撬装设备自带高效冷凝器处理后,不凝气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塔进一步处理;氘代氨/氘代氨水生产过程中氨气等恶臭气体,应经高效冷凝器及酸液喷淋设施处理;试验废气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
外排大气污染物中甲醇、丙酮、苯、三氯甲烷、乙二醇及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氨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处非甲烷总烃、苯、氯化氢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三氯甲烷、甲醇、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避免污染物对土壤、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地下水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原料、成品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分子筛、废催化剂、釜底残液、分离晶浆、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手套及抹布、试验废液、废活性炭、重水精馏系统的半重水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七)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废水总排口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设施,厂界设置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无组织在线监测设施,其他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规范化建设项目废水、废气排放口,确保具备采样监测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条件。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运输以及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你单位应重新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和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03吨/年、0.0003吨/年、0.3455吨/年以内。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生产装置厂房应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对现有厂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应即时启动整改工作。
八、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