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25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小鹏汽车武汉基地零部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6-10 14:42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10016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6-10 14:42
文   号: 武环审〔2026〕25号 发布日期: 2026-06-10 14:42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小鹏汽车华中(武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小鹏汽车武汉基地零部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幸福园路以南、纱帽大道以西现有产业基地范围内,实施武汉基地零部件扩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冲压车间、压铸车间、电池车间及生产整备间、供液站、废料库等生产场所和设施,在现有焊装车间、涂装车间预留区域分别新增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并对涂装车间改造。建成后新增新能源汽车零部件20万套/年(车身车架)、电池包30万套/年、前驱总成10万套/年、后驱总成30万套/年、IPU控制器30万套/年的生产能力。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通过污水处理站厂脱模废水预处理单元、薄膜废水预处理单元、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包含物化单元和生化单元)和中水回用单元等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一部分废水回用于冲厕、绿化及道路浇洒,另一部分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汉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应依法依规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因子在线监控及视频监控设施。

项目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区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汉南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项目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行业A级绩效要求。焊装车间内各类焊接烟尘经顶部集气罩收集并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涂胶废气经移动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涂装车间内电泳槽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中涂、色漆、清漆喷漆段废气先经干式喷房纸盒过滤,再与中涂流平废气、色漆闪干废气、色漆流平废气、清漆流平废气等由沸石转轮进行浓缩处理,浓缩后的高浓度废气与电泳烘干废气、中涂烘干废气和清漆烘干废气一并经RTO炉处理;涂胶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采用低氮燃烧锅炉;压铸车间熔保炉废气经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压铸废气依托现有静电除尘+静电除油处理。电驱车间内焊锡废气采用“设备顶部集气罩+布袋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组合处理。

严格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控制。涂装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2/1539-2019)等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各类烘干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其它外排废气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建立运输车辆门禁系统及其电子台账,加强运输车辆管理。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渗处理措施,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清洗溶剂、废清洗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打磨砂纸、废擦拭材料、漆渣、污泥、废胶、废铝屑、薄膜渣、废活性炭、铝灰渣、废滤材及遮蔽物、废沸石转轮、废胶桶、废漆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各类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暂存后,定期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回收利用。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公司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所在辖区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3.756吨/年、0.187吨/年、0.063吨/年、9.704吨/年、29.009吨/年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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