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1155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10:10 |
| 文   号: | 武环审〔2026〕27号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10:1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湖北裕创碳纤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裕创碳纤维有限公司华中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化工区北湖产业园,实施华中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512-420107-04-01-693881)。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条5000吨/年高性能PAN基碳纤维原丝生产线、1条3000吨/年的碳丝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储运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吨PAN基碳纤维原丝及3000吨碳丝(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喷淋塔含氰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喷淋塔有机废水、组件清洗废水、凝污水、清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等进入高浓度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地面清洗废水、碳丝水洗废水、脱盐水站排水、冷却塔排水、生活废水、化验室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等进入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处理。经综合处理后的废水通过自建专管排入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
外排污水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和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协议纳管标准。
项目建成后,如通往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未完成建设或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的剩余处理能力低于800立方米/天,本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聚合车间投料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聚合车间其他工艺废气、溶剂回收车间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固废储存废气和滤材更换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经收集后送至两级洗涤塔+RTO系统处理(其中污水处理站废气仅经过RTO处理)后排放;纺丝车间工艺废气收集后经“三节水洗冷凝”/“三节水洗冷凝+高效静电除油”系统处理;碳化车间预氧化炉废气经“RTO+碱洗”处理、碳化炉废气经“TO+袋式除尘器+碱洗”处理,表面处理废气和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废气经三级水洗处理;化验室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涉及挥发性的物料全部密闭存储,管道全部地上明管敷设,聚合工序和溶剂回收工序全部为密闭生产系统,车间保持密闭状态,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外排大气污染物应分别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及《报告书》确定的相关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炼油、石化及炭素制造行业A级企业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渗处理,对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及埋地管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过滤滤渣、纺丝废丝、废油剂、废油水混合物、精馏残液、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物化污泥、化验室废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七)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排放口、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按规范要求安装和运行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报告书》规定的监测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落实监测计划。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厂界处各新增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硫醚等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具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能力。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运输以及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单位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2.988吨/年、1.299吨/年、7.420吨/年、32.961吨/年、12.227吨/年、0.832吨/年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聚合车间、污水处理站、纺丝车间、溶剂回收车间、储罐区、危废间、碳化车间、综合楼均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土地、安全、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